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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餐饮业卫生许可)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卫生许可

 ·  法定依据
     1、申办企业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。申请报告需写明企业名称、地址、法定代表人、联系人、联系电话、邮编、投资规模等(详见申报材料要求);

    2、申办企业填报《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》,同时提供建设项目标明尺寸比例的总平面图(包括周围相关建筑和环境)、布局及设备安装平面图、卫生设施说明;     

    3、上述材料齐备,省卫生厅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选址和设计审查,符合卫生要求的,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《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》;     

    4、企业严格按《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》的审查意见施工。建筑项目施工完毕,省卫生厅组织竣工验收,符合卫生要求的,5个工作日内填发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》;     

    5、竣工验收合格后,申报单位提交所有申报材料;

    6、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、合法性、规范性进行审核,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:

    (1)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,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;

    (2)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。

    (3)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,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,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,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。

    (4)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,应当出具书面凭证。

    7、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卫生许可后,应当按照相关卫生规范、标准对提供的资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、核实,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。对符合卫生许可发放条件的,发放卫生许可证。对不予许可的,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,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。

    ·  申请条件

    1、食品餐饮业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;

    2、经营场所布局符合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;

    3、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、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;

    4、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;

    5、经营场所餐饮具符合卫生要求。

    ·  办理程序

    1、申办企业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。申请报告需写明企业名称、地址、法定代表人、联系人、联系电话、邮编、投资规模;换证企业还应说明是否保留原证号、企业名称和地址是否变更;

    2、申办企业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领取填报《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》,同时提供建设项目总平面图(包括周围相关建筑和环境)、布局及设备安装平面图、卫生设施说明;

    3、上述材料齐备,省卫生厅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选址和设计审查,符合卫生要求的,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《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》;

    4、企业严格按《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》的审查意见施工。建筑项目施工完毕,省卫生厅组织竣工验收,符合卫生要求的,5个工作日内填发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》;

    5、竣工验收合格后,省卫生厅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现场餐饮具抽样检验。申报单位同时组织从业人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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